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会店长,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镇**村**,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区域**,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租住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区域**,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现租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小区**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会**银**,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营销**,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营销**,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营销**,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村**组,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营销**,出生地安徽省泗县,户籍所在地那个宿州市泗县**乡**村**组,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营销**,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营销**,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营销**,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会前台**,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村**,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熊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及胡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均另处)等人出资成为武汉法老王国际娱乐会所公司大股东,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熊某某等人出资成为小股东,其一伙在本市洪山区徐东大街法老王KTV会所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建立以“金秋红酒”制度命名的一整套组织卖淫制度,分别从事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活动。同年11月间,该会所安排蒋某某、胡某乙、严某某、赵某某等公司招聘的女陪侍人员(**销小姐)与嫖客曾某某、冯某某、罗某乙、陈建等人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在该组织中,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夜总会店长(**)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系区域副总,负责会所区域事物的管理;被告人肖某某系**客服**,负责**客服管理;被告人陈某某系**银**,负责会所的**银管理;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等人系**销**,负责**销公主(小姐)的管理;被告人熊某某系**宾**,负责会所**宾管理。同年11月14日该会所被查封,上述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提点表、法老王注册、租赁文件、涉案人员结构图、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接收证据笔录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胡某乙、严某某、曾某某、冯某某、罗某乙、杨某乙、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卢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熊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黄某某、肖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熊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广水市**村**,联系电话1877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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