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社区居委会**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街道办事处**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莞市**区**路**号**苑**栋**房。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如孟,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镇**村**屋**队**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何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杨某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杨某某分别从2019年3月、8月、9月开始,利用微信介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其中:刘某甲通过黄某甲、杨某某等介绍卖淫的业务或经纪等人员介绍以及直接介绍的方式介绍了失足妇女向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工号小九”、“工号张紫涵”等人(另案处理)卖淫,从中非法获利约10000元;黄某甲通过刘某甲等人介绍了王某甲、“洋洋”等人卖淫;杨某某通过刘某甲等业务人员介绍以及直接介绍的方式介绍了“雅琪”、“小诺”等失足妇女给违法人员王某乙、樊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嫖娼,从中非法获利约1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开始,刘某甲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向某某(备注“工号小美”,微信号:xyy****、昵称“洛洛“)在本市**区等地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约20次。其中,2019年11月2日下午,刘某甲介绍向某某到**镇**酒店**房为违法人员何某乙(另案处理)提供了性服务。
2.2019年10月开始,刘某甲通过微信多次介绍失足妇女周某某(备注“工号宝儿”,微信号:ya****、昵称“小小小雅宝儿”)到本市**区等地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刘从中非法获利五六千元。
3.2019年11月7日,黄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刘某甲,介绍了失足妇女“洋洋”到本市**路**段**号的**酒店**房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嫖客支付1200元嫖资后,黄某甲支付400元介绍费给刘某甲。
4.2019年11月20日,黄某甲通过微信给联系刘某甲,介绍了失足妇女王某甲(微信“薇薇”)到东莞市**酒店**房向违法人员黄某乙提供卖淫服务,黄某乙支付1300元嫖资后,黄某甲支付350元介绍费给刘某甲。
5.2019年10月6日,杨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了失足妇女“璐璐”(另案处理)到**街**酒店**房为违法人员关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关某某支付1250元嫖资给卖淫女后,杨某某获利100-200元。
6.2019年10月24日,杨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了失足妇女“AA兮昕”到东莞市**区**路**大厦**酒店**房为违法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王某乙支付1500元嫖资给卖淫女后,杨某某获利100-200元。
7.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10月18日、10月24日、11月7日通过微信介绍了失足妇女“雅琪”、“小偌”等人到**区万科**等地为违法人员樊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樊某某分别支付1150元、1500元、1300元和1700元不等的嫖资给卖淫女,每次杨某某获利100-200元。
(二)被告人刘某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乙从2019年10月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并利用微信介绍失足妇女林某某、“琳琅”等人(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具体包括:
1.2019年11月19日,刘某乙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琳琅”到本市**镇**大道**号**房为违法人员袁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袁某某支付了1100元嫖资给卖淫女,事后刘某乙获利200元。
2.2019年11月19日,刘某乙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林某某(微信昵称“泡沫”)到东莞市**区**酒店**房为违法人员郭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郭某某支付了1100元嫖资给卖淫女,事后刘某乙获利200元。
(三)被告人何某甲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甲从2019年5月开始,自己从事卖淫活动,并利用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给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具体包括:
1.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雨嘉”(微信昵称万江王某炳)到东莞市**区**酒店**房为违法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李某某支付1050元嫖资给卖淫女。
2.2019年10月27日,何某甲通过微信先后介绍“南城燕子”等两名失足妇女(另案处理)到东莞市**区**步行街**大厦**酒店**房间为违法人员程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程某某分别支付了1200元、900元嫖资给卖淫女。
3.2019年9月23日、10月26日,何某甲通过微信两次介绍失足妇女到**公寓**房、**商务酒店**房为违法人员徐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了卖淫服务,徐某某支付了有关嫖资。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人民医院将刘某甲抓获归案,在本市**区**路**花园**阁**将黄某甲抓获归案,在本市**镇**电子城**电脑店将杨某某抓获归案,在本市**区**路**号**苑**栋**房将刘某乙抓获归案,在本市**城**塘**路**巷**号**楼将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协查复函、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向某某、周某某、关某某、王某乙、樊某某、林某某、袁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何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何某甲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何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拾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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