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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黄某某等诈骗、信用卡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5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什邡市**镇**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无棣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另处)、李某某经共谋,诱骗他人来重庆通过APP等进行网上贷款,然后隐瞒放款情况,转移资金为己所用。

2019年8月16日下午,经人介绍,祁某某、雷某某带被害人曹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锦江之星1005房间,由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接待办理税贷业务,在曹某某上交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告知相关密码后,刘某某安排黄某某、王某某、武汉女子到楼下进行操作。在未告知曹某某的情况下,黄某某操作曹某某手机进行APP贷款,武汉女子冒充曹某某本人接贷款平台回访电话,王某某在一旁和曹某某聊天,分散其注意力。当日16时7分,曹某某的中国银行卡收取捷信消费金融57095.46元。当日16时40分至49分,刘某某等人以从曹某某银行卡中转账给他人再让他人取现的方式得款3万元。之后,刘某某等人告知曹某某没有办好贷款,第二天再来。

2019年8月17日早上,从武汉女子得知消息的祁某某联系雷某某、曹某某,让其查一下自己的网络贷款,曹某某发现已贷款。当日下午,祁某某、雷某某、曹某某来到1005房间见到刘某某、黄某某询问此事。刘某某表示不知情。曹某某于当日15时47分报警。后到派出所后,刘某某退还曹某某1万元现金,并承诺余款慢慢还。2019年8月18日,在酒店房间,刘某某退还曹某某1.8万元现金。

2019年8月17日10时许,李某某带被害人崔某某到达杨家坪锦江之星房间,由刘某某、黄某某接待办理税贷业务。在崔某某上交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后,黄某某和刘某某一起为其办理网贷下款45380元。当日15时26分和30分,刘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将曹某某卡内的27000元转到崔某某账户。在崔某某表示要拿回手机和银行卡后,刘某某和黄某某表示不能走,刚申请了税贷,还往崔某某卡内打入七八万,并索要崔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崔某某不同意和刘某某、黄某某争吵。李某某在旁劝说崔某某告知密码,崔某某同意。此时,因曹某某报警,刘某某和黄某某无法脱身,李某某遂拿崔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和崔某某先行离开。李某某告知崔某某不做贷款但要归还打入款后又给崔某某部分现金让其离开。崔某某回家发现贷款45830元,实得23830元,被骗2200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银行记录、收条、欠条、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祁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人民币2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既犯诈骗罪又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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