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2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第***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3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号。2018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3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路**号**栋**单元**房。2014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1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涟源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2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3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2009年11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10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湘乡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街**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3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乙、严某某、肖某某、欧某某、李某甲、唐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4月24日、27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2次,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每次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乙4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2.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2次,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分别以1000元、500元的价格共贩卖给苏某某12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3.2019年4月25日、26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2次,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分别以400元、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2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4.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3次,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每次以300元左右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1小包冰毒、1粒麻古。
5.2019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严某某2克左右冰毒、5粒麻古。
6.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2小袋冰毒、3粒麻古。
7.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欧某某0.7克冰毒和2粒麻古。
8.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以冰毒500元每克、麻古35元每粒的价格贩卖给**军4000元的冰毒和麻古。
9.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甲1.6克冰毒。
10.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小区,以1750元每套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5套毒品,每套0.8克冰毒及1粒麻古。
11.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取王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贩卖给王某某少量冰毒和麻古。
12.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4次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收取张某某1800元、800元、3000元、3600元,将毒品冰毒及麻古贩卖给张某某。
13.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将贩卖毒品的刘某某抓获,并在刘某某的住处,搜出麻古519粒重48.23克,冰毒491.44克。
14.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将贩卖毒品的刘某某抓获,并在刘某某的住处,搜出麻古332.86克,冰毒413.01克。
15.2016年11月10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内抓获刘某某,并当场从房间进门的左边单人沙发下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9.41克,红色药丸一包,净重7.96克;在厨房阳台的洗衣机里查获印有“******”字样的电脑电风扇的包装盒一个,盒内有白色晶体两包分别净重99.51克、98.55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多次容留杜某某、李某丁、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二、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小区,以800元的价格将重0.7克冰毒及10粒重0.9克的麻古贩卖给宋某某。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路**小区,以500元的价格将重0.5克冰毒及2粒重0.18克的麻古贩卖给宋某某。
3.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以1400元的价格将重1.4克冰毒及15粒重1.35克的麻古贩卖给宋某某。
4.2019年4月26日、29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2次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石某某的住处,每次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重0.09克的麻古,0.7克冰毒给石某某。
5.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石某某的住处,以55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重0.09克的麻古,0.7克冰毒给石某某。
6.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石某某住处,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重0.09克的麻古,0.7克冰毒给李某戊。
7.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路*旁边的**小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重0.09克的麻古,0.7克冰毒给郭某某。
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的犯罪事实
l.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县**小区楼下,将0.4克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2.2019年4月29日,马某某微信转账900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购买2套毒品(每套0.8克冰毒和l粒麻古),被告人李某甲便将1套毒品送至指定位置交给马某某,将另1套毒品送至**交给马某某朋友“佳佳”。
3.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酒店附近,将0.7克冰毒和l粒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段某某。
4.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县**安置区凌某某租住处,将0.4克冰毒贩卖给凌某某。
5.2019年2月,经被告人李某丙居中介绍,被告人李某甲在**钢材市场附近,将0.8克毒品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熊某某。
6.2019年3月,经被告人李某丙居中介绍,被告人李某甲在**钢材市场附近,将0.8克毒品冰毒贩卖给熊某某,并从中分出0.1克毒品冰毒送至被告人李某丙家中门缝内,由被告人李某丙接收。
7.2019年4月,经被告人李某丙居中介绍,被告人李某甲在**钢材市场附近被告人李某丙租住的房内,将5克毒品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熊某某,并从中分出1克冰毒单独交给被告人李某丙。
四、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的**茶楼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0.7克冰毒及一粒麻古贩卖给了吸毒人员盛某某。
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严某某在长沙县**医院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0.7克冰毒及一粒麻古贩卖给了柳某某。
3.2019年5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片区附近的**酒店前的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将0.7克冰毒及一粒麻古贩卖给了盛某某。
五、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乙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家园(**店)酒店对面**银行路边上,以500元的价格将少量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贩卖给聂某某。
2.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乙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花园**栋**单元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将少量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贩卖给佘某某。
3.2019年4月7日左右,被告人李某乙在长沙市开福区****家园(**店)酒店对面**银行路边上,以300元的价格将少量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贩卖给佘某某。
4.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乙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花园对面的道路上,以500元的价格将少量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贩卖给佘某某。
六、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小区内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4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乙。
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小区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半粒麻古和0.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肖某乙。
3.2019年5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小区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半粒麻古和0.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肖某乙。
4.2019年5月6日,吸毒人员肖某乙和刘某乙到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找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给刘某乙的400元毒品。经长沙市毒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给刘某乙的毒品净重0.61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5.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苑将一小包冰毒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7月28日,在上述同样地点将一小包冰毒、2粒麻古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7月28日,肖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搜查出一小包冰毒0.54克,一粒麻古0.10克。
七、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县**小区路边,将0.4克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
2.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县**小区路边,将0.4克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
3.2019年5月2日,蔡某某支付200元微信红包给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某某将0.4克毒品冰毒送至长沙县**镇**路边,不久蔡某某将毒品取走。
4.2019年5月6日,杨某某支付100元微信红包给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不久被告人唐某某将毒品送至长沙县**小区楼下,由杨某某将毒品取走。
5.2019年5月1日,杨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不久被告人唐某某将0.8克毒品冰毒送至长沙县**小区楼下,由杨某某将毒品取走。
6.2019年4月27日,杨某某2次支付200元微信红包给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不久被告人唐某某将0.8克毒品冰毒送至长沙县**小区楼下,由杨某某将毒品取走。
7.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市**小区楼下,将0.8克毒品冰毒和麻古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高某某微信转账支付400元。
8.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市**小区附近,将0.4克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凌某某,凌某某支付200元微信红包。
9.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市**小区附近,将0.4克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凌某某,凌某某支付200元微信红包。
八、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8日至5月7日,被告人欧某某先后3次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小区等地,将0.3克冰毒贩卖给陈某某,收取毒资7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欧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小区,将0.1克冰毒贩卖给李某己,收取毒资700元。
3.2019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欧某某身上搜查出用于贩卖的0.78克冰毒及麻古。
九、被告人邝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邝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片**栋**单元**室自家客厅内,容留周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2.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邝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旅馆**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宁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3.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邝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旅馆**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4.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邝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片**栋**单元**室自家出租屋内,容留周某某、王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5.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邝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旅馆**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周某某、“道哥”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6.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邝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旅馆**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十、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2日,李某庚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800元毒品,并微信转账8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收钱后微信转账500元给刘某某购买了少量麻古和冰毒,而后搭滴滴车送至长沙市雨花区**桥下交给李某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毒品等物证形成的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辨认等笔录;7.讯问形成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且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某某有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李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与李某丙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严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某乙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与李某甲共同贩卖毒品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邝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灿照
检察官助理:易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严某某、欧某某、李某甲、唐某某、王某某、邝某某现押宁乡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现押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现在家候审,电话1302737****。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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