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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7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什邡市******组。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什邡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胡某某(另案处理)可以通过支付宝套取现金,并将胡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刘某某认识,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胡某某见面后得知可以冒用和刘某某同名同姓人的身份信息套取财物后,便向胡某某提供了套取财物所需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银行卡预留电话号。2017年11月,刘某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银行卡预留电话号被用于冒用他人身份进而在“趣店”平台上下单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20961元。

2.2017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得知可以冒用和其同名同姓人的身份信息套取财物后,便向胡某某提供了套取财物所需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银行卡预留电话号。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银行卡预留电话号被用于冒用他人身份进而在“趣店”平台上下单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7029元。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军

                                检察官助理 汪  莎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号家中

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家中

3.侦查卷宗三册

4.具结书二份

5.光盘二张

6.书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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