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房。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在上述房间,通过QQ群以低价销售癌症靶向药为幌子,并由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将被骗的被害人踢出QQ群,骗取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万1千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房内,通过QQ群以低价销售癌症靶向药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000元。
2.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房内,通过QQ群以低价销售癌症靶向药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8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房被公安民警抓获,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麦克风等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2.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4.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取得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渊
检察官助理:范宇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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