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本案,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经预谋后结伙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从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屯里社区吴家湾40号门口路段的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内窃得女式黄金手镯1个、手表2块、女式项链1条、男士玛瑙黄金手串1串。

经余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4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黄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轶群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