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小学,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镇**小学后面。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组织欧阳某某、林某某、邓某某、张某乙、叶某某、邹某某等二十多人在南雄市主田镇大坝村委会大坝村东风凹一百香果园内使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参与赌博,赌注一百元起,上不封顶,每把抽水100至300元不等。其中刘某某安排被告人黎某某发牌和抽水,黎某某得工资200元;
黄某某(在逃)叫被告人何某某帮忙联系提供赌博场地的百香果园场主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甲在明知该场地是用来赌博的情况下还继续租借场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中何某某获利700元,张某甲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涉嫌赌博罪;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发牌、抽水;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地,三人均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张某甲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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