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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龙某某、何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_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01********,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金沙县*******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8********,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8********,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龙某某、何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何某、龙某某先后非法出境至缅甸国。2020年7月29日,上述三人经商议后,结伙从孟连县**镇**村国防巡逻路***号界碑附近非法入境。7月30日17时许,上述三人在孟连县**镇**村***小组路边被勐马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民警询问,三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身份证复印件、轨迹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何某的供述;5.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何某在罪行被发觉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询问中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龙某某、何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3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中查获手机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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