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6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南昌市新建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新建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陪同工伤的妻子在新建区人民医院做检查的过程中,拾得被害人邱某某遗落在医院休息椅上的卡包,卡包内有邱某某的身份证、医保卡及银行卡4张。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了同乡被告人龚某某,前往新建区银行的ATM机取款,由被告人龚某某为其望风。被告人刘某某在试出被害人邱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后(密码为邱某某身份证注明的生日),从农商行卡内取走1000元,从中国银行卡内取走12000元,共计取出13000元钱。后因被害人邱某某发现将剩下的钱转走导致该二人无法再取款。被告人刘某某事后将1000元现金作为望风的好处费给了被告人龚某某。

同年9月3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其居住的新建区某工棚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同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将130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龚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内资金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龚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