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北省应城市**镇**村**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镇**村**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北省应城市**场**场**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提议通过用络漫宝给上线人员提供通讯服务来获利,被告人李某甲、龚某某二人表示同意,并且三人进行了明确分工:刘某某负责购买络漫宝设备、联系上线人员;李某甲负责租车、驾车载着络漫宝设备流动行驶,防止公安机关定位,以及收取上线人员转来的钱款;龚某某负责在车上调试络漫宝设备,先是将络漫宝设备连接网络后,插入电话卡,再用手机下载、注册“漫话”APP,然后将注册好的“漫话”APP账号、密码发给上线人员,以供上线人员远程拨打电话,显示虚拟的电话号码及归属地进行诈骗活动。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9日,上线人员利用刘某某、李某甲、龚某某提供的“漫话”APP账号、密码,通过远程拨打电话诈骗1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51419元,刘某某、李某甲、龚某某从上线老板处非法获利58840元。
2020年7月11日下午16时许,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维也纳酒店将刘某某、李某甲、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络漫宝、路由器、电话卡、交换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王某某、戴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龚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龚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