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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赣州**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街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瑞金市****交易网站看到瑞金市思源实验学校多功能报告厅等项目设备需要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为提高中标概率达到中标目的,刘某某分别联系了赣州****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和赣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他们表明想借用他们公司的资质CA锁去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二人均表示同意,但二人均不知刘某某使用多个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投标,且未收取刘某某任何费用。刘某某用自己公司及借用的两个公司CA锁在瑞金市****交易网报名参与瑞金市思源实验学校多功能报告厅等设备项目的投标,并实际上支付了3个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各5万元。报名后,刘某某制作了3个公司的投标标书和报价,并安排其公司已离职员工朱某乙、朋友李某某分别代表赣州****工程有限公司、赣州****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现场开标,刘某某则代表其自己的赣州**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开标。

2017年12月6日下午,瑞金市****学校多功能报告厅等设备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开标当天仅有刘某某安排的赣州**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工程有限公司、赣州****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现场开标。最终由赣州**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2645576.04元,刘某某代表其公司与瑞金市教育局签订了合同。该项目于2018年5月份通过验收合格,刘某某得到工程款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万元。2019年5月15日,刘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瑞金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招投标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借用他人公司与自己的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跃滨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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