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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街**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城**栋**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静,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季,被告人刘某某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寺负责人王某某结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刘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寺没有取得民族宗教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为博取王某某好感,被告人刘某某想要通过办证完成王某某的心愿。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街头墙面办证广告与网名为“小闵”的人取得联系,后以500元的价格从“小闵”处购得伪造的马鞍山市**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2020年6月,王某某在不知是假证的情况下,向巡查的**场场长胡某某主动出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胡某某将该情况反映到上级部门,后经核实,该证系伪造。2020年6月28日,花山区民族宗教事务所报警至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一份、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波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5551****;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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