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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2********,汉族,本科文化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底,同案犯李玉和(已判决)在被告人公司发放可以制作各类证书、公章的名片,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便开始联系李玉和购买各类印章及证件。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从同案犯李玉和处购买上饶市司法局、崇仁县建设局、崇仁县审计局印章各一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各一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两本。被告人刘某某将这些购买来的印章、证件主要用于公司申办招标代理资质升级及供客户查阅,未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同案犯李玉和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淑艳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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