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昌吉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昌吉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呼图壁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16日昌吉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注册成立,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23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一个姓张的男子(未到案)处拿到伪造的机动车挂车发票、合格证,之后让宋某某到昌吉州车管所注册登记。车管所登记后,给**运输公司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车牌、营运证。后刘某某将核发的27套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车牌、营运证出售给购车的车主,并让购车车主将挂车挂靠营运在**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了违法所得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7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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