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现租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5个,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已判刑)。同时协助李某某带领黄某某、田某某、顾某某等人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单位结算卡等,转售给胡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已判刑)。后胡某某、魏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络转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田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