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医院技师,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镇**路**段**号附**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巷**号**栋**单元**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他人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幢**号附**号、**号注册了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配合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该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告人,涉案公司对公账户已收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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