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场一出租屋,无固定职业。20207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让杨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贵阳市南明区等地,办理了贵阳市南明区**便利店、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资料。随后,刘某某以2500元左右的价格从杨某某、彭某某等人处购买这些资料,并以每套(需含营业执照以及对应的对公账户)15000元的价格将这些营业执照等资料转卖给他人,共计获利三万多元。2020年7月1日16时许,民警在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255路公交站台将刘某某抓获,并从刘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三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支付宝转账截图、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 史勇

2020年10月12日 

附: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