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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陕西省南郑县人,住南郑县**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在阜阳注册4家公司,然后将其中3张公司营业执照以及配套的对公银行卡等物品卖给吴守山(另案处理),从中谋取利益。

2020年4月1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注册4家公司,后将4张公司营业执照以及配套的对公银行卡等物品卖给江恒(另案处理),从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吴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15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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