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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二手车贩卖,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村现,现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贩卖二手车,为客户办理车辆手续,以每人3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向客户收取车辆过户、居住证等费用,然后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采用违规操作的手段办理了山东省居住证7张,被告人刘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办证费用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5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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