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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2********,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住青岛市即墨区**镇**花园村**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1月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为驾驶车辆需要,联系他人购买了一本用其本人姓名、照片伪造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25日,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路桥执勤时,发现并查扣了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驾驶证原件;2.前科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艳红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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