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3年12月23日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312230049522228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城*栋*单元***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丙,女,1988年2月13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8021300835222281988********,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刘某甲、刘某乙长期召集吴某某、朱某某、某某某某等参赌人员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大道**楼上*楼刘某乙家以打麻将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堂子费)48000元。
2019年11月29日,民警电话通知刘某甲、刘某乙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冉某甲、冉某乙、朱某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提供赌博场所、工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田川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均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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