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德惠市和平路**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屯,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青怡坊花鸟鱼市场**百鸟行。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6日补充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德惠市五道街花鸟鱼市场鸟类经营者,被告人于某某系长春市南关区青怡坊**百鸟行经营者。
2017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以一只鹩歌和他人交换,换取绯胸鹦鹉2只,经鉴定,上述鹦鹉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附录Ⅱ物种。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从于某某处购买凤梨小太阳鹦鹉4只。经鉴定,上述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Ⅱ物种。
2018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办理了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后,从辽宁省宾丽鹦鹉养殖有限公司处购买凤梨小太阳鹦鹉96只、和尚鹦鹉1只,以134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玫瑰鹦鹉4只。经鉴定,上述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Ⅱ物种。
案发后,二被告人处各类鹦鹉被公安机关全数扣押并送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附:1.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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