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刘**,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东山镇**村委会**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刘**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境内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05时46分行驶至**处时,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向推手推车行走的被害人张**相撞,造成张**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及时拨打120及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死亡。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刘**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赔偿,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车证、交强险保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钱**、张*、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麒)公(交)鉴(尸)字[2019]第39号、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889号;6.视听资料:附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取得谅解,并积极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院印)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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