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1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无证驾驶被民权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9日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14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孙六镇龙门新苑十字路口东1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某重伤,二车受损,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史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证言;3、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重伤,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助检员:耿 涛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82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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