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犯罪案件)(公开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7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通武线由北向南行驶到613km+600m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23日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2019年4月18日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丽梅

2020年1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