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扶沟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月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的车牌号为湘DA*****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白云区115省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以38.9km/h的速度上行至27公里10米(村庄警告标志路段)时,遇行人杨某甲沿115省道南侧路边由南往北横过马路,由于刘某某忽视路面安全及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与行人杨某甲发生碰撞,致使杨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目前已经赔偿人民币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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