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051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B****6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镇**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姜某某当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证人潘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证据卷宗和材料2册。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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