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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1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19时5分许,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菏泽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日东高速入口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新日牌电动自行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刘某某肇事后拨打122,且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4.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玉玲

检察员陈 敏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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