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万庾镇白铺村黄山**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刘朗,华容县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3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力之星)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镇**村**组高速桥下路段时,撞倒行人熊清,致其受伤,刘下车将熊清扶起来后驾车逃离现场,熊清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8日死亡。
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熊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
经华容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清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5日,刘某某被华容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蔡某某、胡某甲、白某某、鲁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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