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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2日0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Q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李**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汝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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