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0********,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务工。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载代某某、刘某某)沿临沂市罗庄区振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2高速桥底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代某某当场死亡及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取刘某某静脉血,检出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15.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钦凤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8398****);
2.侦查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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