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 年7 月10 日12 时56 分许,驾驶京B2****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T10072号灯杆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驾驶京BL****号“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的被害人陶某某(男,殁年21岁,安徽省人)相撞,致使被害人陶某某又与中心护栏相撞。此事故造成被害人陶某某死亡,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0月15日自动到案。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书证:第1101051201900001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鉴中心BL2019048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瑞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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