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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自然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5时4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D*****轻型货车沿吉安市青原区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某某镇某某村路口时,将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孙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甲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孙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在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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