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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三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丰港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27mg/100ml)驾驶二轮电动车(悬挂武汉AS****号牌),沿河南省固始县蒋集徐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集乡马寨村全坝组路段时,撞到其前方同向步行的张某某、徐某某。事故致张某某死亡,刘某某、徐某某受伤。经固始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7日,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内出血死亡。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等;4.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系初犯和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冬雪

检察官助理:姚学明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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