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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威海**有限公司检查员,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香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东日食品厂东门北50米时,与在人行横道步行由东向西横过香港路的张某某相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30日,威海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侦查期间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杨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检察官助理:梁厚金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小区**号**单元**室,电话1561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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