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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两轮电瓶车,沿阜南县张寨镇魏桥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处,撞到路边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甲,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某驾车逃逸。阜南县交警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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