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6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香南线由杨保街方向往祥云方向行驶,当以77km/h的速度行至香南线K344+100米处时,由于确保安全不足,致使其所驾车辆正前部与同向在前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彭永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17517****)。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