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真爱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系机动车)沿省道240线由北往南在道路东侧逆向行驶,行驶至平邑县职业中专路段时,与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真爱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温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温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违反右侧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温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档案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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