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南县**镇**组**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青驼镇山青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青驼镇玉戴河村附近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向北转弯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