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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菏泽市高新区***镇***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在**村路口处与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多器官毁损死亡。经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一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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