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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蒙阴县**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20公里+800米(蒙阴县**镇大站桥西侧)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路口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了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未避让行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1日,胡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腰椎、骨盆多发性骨折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公某某、胡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1358399****)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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