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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现在浙江省×××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由德兴市银城街道往景德镇市乐平市方向行驶,途经德兴市**屯街道**路**路段时,未及时注意道路前方被害人舒某乙驾驶赣******二轮摩托车向左转弯,因避让不及致汽车右侧车头部位与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被害人当场死亡。经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人员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协议书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戴某某、舒某甲的证言;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汽车技术性能检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听资料;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酌情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长华

检察官助理:黄莎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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