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住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新G*****号红色“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S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第八师石河子市一四七团天北宾馆门前路口处左转弯时,因违章左转越过道路双实线行驶,与对向行驶至此路口处的由被害人申某甲驾驶的新C*****号白色“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申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申某甲系交通事故中强大钝物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置,且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万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实此案系2020年4月18日由被告人刘某某电话报案至莫索湾交警大队。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且对事故发生经过供认不讳。

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事故时驾驶的车辆是其准驾车型,在检验有效期内,车辆所有人为沙湾县**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申某甲事故时驾驶的车辆为其准驾车型,在检验有效期内,车辆所有人为申某甲。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6.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被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莫索湾大队处罚款200元。

7.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申某甲系交通事故中强大钝物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8.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害人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mg/100ml。

9.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事故时驾驶的车辆车体前侧左部与被害人申某甲驾驶的车辆车体前侧左部碰撞接触,被害人申某甲事故时驾驶车辆瞬间车辆速度为96 km/h。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为省道S204线147团天北宾馆门前路口处,有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交通标志,路中心有黄色双实线。

11.证人申某乙、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18日13时40分左右,申某乙、魏某某接到电话后得知,被害人申某甲驾驶车辆,在一四七团天北宾馆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申某甲已经受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4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新G05989号“上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S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四七团天北宾馆门前路口处,违章左转行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迎面驶来的皮卡车发生碰撞,其驾驶的车辆左前侧撞到对方车辆的左前侧,造成交通事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萍娟

检察官助理:高晓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