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临牌)重型车辆运输车,沿棣新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海丰九路交叉路口闯红灯时,其车厢上被运输车右侧中前部与沿海丰九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晓倩骑行的滨州0442669(临时)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吉******(临牌)重型车辆运输车又将杨晓倩及滨州0442669(临时)电动二轮车碾压,造成杨晓倩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10、120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王同山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新华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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