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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4********,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准驾车型C1、E。因涉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5时39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USW****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澄海区澄江公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澄江公路上华镇渡头村路段,因没有注意右侧路边车辆,碰撞同向右侧路边由被害人曾某某骑踏的自行车,造成曾某某现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天14时许,刘某某接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电话通知,于当天17时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曾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粤USW****号小客车右前角与送检的自行车左后部发生过碰撞。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曾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12月30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就本事故经济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某某先付给曾某某的家属人民币19万元,余下人民币11万元由刘某某驾驶的粤USW****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被害方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曾某某、杨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系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杰

2019年3月1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预审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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