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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刘钦祥,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49041933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站集乡麦仁332,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钦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钦祥无证驾驶“明宇”牌936B型装载机沿虞城县田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5KM+120M,与相对方向行驶卢文举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损坏,卢文举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刘钦祥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钦祥赔偿被害人卢文举近亲属102万,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刘钦祥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钦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钦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钦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峰

检察官助理:李乾坤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钦祥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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