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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6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乡**村**组**号,住澧县**镇**期**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岩子坑租住房出发,经明凯酒店沿晓钟街路口前往浦金酒店KTV拿手机,途径金源世家小区门前路段时将在路边工作的环卫工人陈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经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澧洲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支付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向佑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修文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押于澧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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