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潭锰路由湘潭市区往鹤岭镇方向行驶,至响水信用社附近路段时,与行人刘某乙、徐某某相撞,致刘某乙、徐某某当场死亡。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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