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14〕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红色夏利轿车,沿滨城区渤海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转盘南渤五B103灯杆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于某某(女,殁年55岁)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于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驾车逃逸,后拨打电话报警。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及车辆等物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初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14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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